1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,坚持依法审计。
2、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,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,对学院财务部门、各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效益,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行内部审计监督。
3、依法对学院的财务预算、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、基建修缮、物资采购、对外投资、内控制度、重大经济合同、招投标等经济活动,以及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,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。
4、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,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,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,提供促进管理决策的专业意见。
5、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与学院经济活动有关会议,提出改进经济管理、提高资金效益、健全内部控制的建议,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依据。
6、配合纪委、监察处开展法制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做好经济案件的查证审计工作。
7、编制审计工作计划、审计方案,拟订审计报告,向学院领导呈报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和审计意见,经院长授权,向国家审计机关、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审计工作情况。
8、监督、检查经学院批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。
9、做好审计档案、资料的整理、立卷、归档、保管及保密工作。
10、国家审计机关、上级主管部门、学院党委和学院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。